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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要件

作者:屈勇强 韦丛君  发布时间:2024-12-20 15:32:4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宝某公司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独占使用方式实施涉案名称为路灯、专利号为ZL202030292599.7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路灯产品安装、使用在贺州市昭平县凤凰乡白坭村等3个村,该路灯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是该项目业主方,某投资公司是该项目中标方及承建方。某投资公司与东某公司签订《一体化太阳能路灯采购合同》,向东某公司采购被诉侵权路灯。东某公司提供提交销售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荷某公司。

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司、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东某公司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路灯,荷某公司制造、销售侵权路灯,均构成侵权。东某公司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路灯系通过正常商业途径获取,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荷某公司应对本案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判决东某公司、荷某公司停止侵权,荷某公司赔偿宝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

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旨在保护善意、诚信销售者,保障正常、合法的交易秩序。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正当、合法的来源的客观要件及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一般来说,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交易规则,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可以推定该销售者不具有主观过错。若专利权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则应当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案中,东某公司提交了聊天记录、销售单作为证据,能够与本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对应,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满足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亦可以推定东某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故可以认定东某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案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来源:中院民三庭
责任编辑:桂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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