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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在养老院摔伤后死亡 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田野  发布时间:2023-11-08 16:21:32 打印 字号: | |

 

儿子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父母为减轻照看负担将其送到养老院休养,

休养期间,儿子走到楼梯处摔倒,后被送至医院不治身亡。

父母将养老院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5万元

养老院不服,选择上诉

近日,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韦某夫妇的儿子韦某某在一岁时从自行车上摔伤,身体残疾,从小到大都是韦某夫妇照顾儿子的生活起居。随着年纪的增长,照顾儿子的开销也越来越大,于是韦某夫妇决定外出务工。但家里没有人照顾韦某某,于是韦某夫妇于20212月将韦某某送到马山县某养老院进行照看。此时的韦某某因为行动不便,随时有可能摔倒,于是韦某夫妇就和养老院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韦某某在看护期间发生摔倒造成意外,养老院不承担责任。

2021922日下午,韦某某在没有工作人员照看的情况下,自己从房间内走到外面的楼道,在走到门口的时候,突然摔倒了。养老院护工发现韦某某摔倒后,立即把他抱到床上,值班医生也赶来检查,但检查后认为韦某某并无大碍,于是通知了韦某夫妇来查看韦某某的情况,并建议将韦某某及时送医检查。

韦某夫妇并没有将这件事放在心上,而是让韦某某继续留在养老院观察。在养老院工作人员的多次催促下,韦某夫妇才来到养老院将韦某某接走送医,此时已经是晚上八点。最终,韦某某因脑出血情况恶化,韦某夫妇决定放弃抢救治疗,韦某某于第二天上午十点死亡。

事后,韦某夫妇认为是养老院在韦某某摔倒后没有及时救治,并且由于日常护理不当才导致了韦某某的死亡,要求养老院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而养老院一方则认为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日常护理的义务,同时在韦某某摔伤后,韦某夫妇并没有及时来医院进行看望,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养老院不应该承担责任。于是,韦某夫妇将养老院起诉至马山县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韦某夫妇与养老院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养老院在对韦某某摔伤后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和合理的照顾义务,既未通知驻院医生对韦某某的伤情进行必要的察看、诊疗,或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救治,也未将韦某某摔倒致头部受伤的情况如实告知韦某夫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有关“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处养老院承担5000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应由韦某夫妇自行承担。法院判决后,养老院并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责任,便进行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韦某某的医疗诊断结果可知其受伤明显是属于严重伤害事故和危重病情,但养老院仅是通知了韦某夫妇,而未能及时发现判断韦某某方的严重伤情并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养老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

残疾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被送到养老院等看护机构后,看护机构有责任对被看护人的日常起居进行护理和照料,同时当被看护人突发危重疾病或者身体伤害事故时,看护机构除了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外,还应当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机构并转送看护人至医疗机构救治。本案中,根据韦某某的医疗诊断结果可知为缪木的受伤明显是属于严重伤害事故和危重病情,但养老院仅是通知了韦某某亲属,而未能及时发现判断韦某某的严重伤情并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机构转送乙方到医疗机构救治,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马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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