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申请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追加该公司股东个人为被执行人呢?近日,西乡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此进行了具体分析并作出判决。
文某与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此前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某公司向文某退还租金340000元及利息损失。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因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于2023年3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某为此再次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追加某公司四名自然人股东为前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经查,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27年9月13日。此外,法官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本案第三人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显示,现有21个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第三人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了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该公司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为此该院于2023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追加四名自然人股东为本院前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四人应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本院前述民事判决书中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稳步推进,但很多被执行的公司已经因经营不善等问题成为“陈年老赖”,对于此类公司,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将该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被申请执行的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公司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其为被执行人,令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