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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毒品,被判“真”徒刑
作者:韦姗婷 王玉梅  发布时间:2023-11-01 15:39:11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上林县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贩卖“假”毒品案件,被告人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3日,被告人梁某与王某约定进行毒品交易。之后,梁某从他人处购买到1包毒品K粉可疑物后以为购买的是真毒品,遂于当天22时许在南宁市江南区一天桥与王某进行交易,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梁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200元,在王某选身上查获毒品K粉可疑物1包(净重1.6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K粉可疑物中未检出氯胺酮。

法院审理

上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梁某所贩卖的毒品经鉴定未含有国家列管的毒品成分,贩卖毒品的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梁某对于其购买的“K粉”是假毒品并不知情,但是依旧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梁某将假毒品当做真毒品进行贩卖,属于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虽然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如果所贩卖的毒品中有真有假,此时不能将该毒品视为“假”毒品,而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一法条彰显了我国对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希望广大群众能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共创“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的美好生活。


 

来源:上林县法院
责任编辑: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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