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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大哥”吃香喝辣?教唆未成年人,罪加一等!
作者:张显远 赵苑彤  发布时间:2023-05-12 08:48:48 打印 字号: | |

小李和其他几个未成年朋友最近认识了一位对他们颇为照顾的大哥,本以为跟着大哥能够吃香喝辣,没想到最后却被大哥“照顾”到了违法犯罪的歧途上……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颜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多岁的颜某常年游手好闲,经常出入各类场所,结识了一群未成年人,平日总以“大哥”自居,甚至通过教唆绰号“库里”的小李等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再由小李负责安排同样未满十六周岁的小刘、小赖、小蒋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而颜某认为自己只需躲在幕后坐享其成,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2年7月,小刘、小赖在路过南宁市五一路某大厦时,将被害人农某停在楼下的电动车偷走。两天后,小赖、小蒋再次来到该大厦楼下,将被害人陆某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得手后,小赖等人将两辆电动车交给颜某和小李,由他们负责销赃。

然而这笔钱刚到手还没捂热乎,仅仅过了一个月,“大哥”颜某就在其居住的小区里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两辆电动车案发时分别价值400元、1900元。

 

法院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唆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颜某唆使组织多名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从重处罚。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张显远

根据刑法相关理论,教唆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属于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犯罪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这让他们容易成为一些想要规避责任、逃避处罚的人员教唆、胁迫、引诱实施犯罪的对象。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司法的保驾护航,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严厉打击,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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