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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音乐节电子门票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作者:朱小燕  发布时间:2023-05-11 15:40:19 打印 字号: | |


 

【导语】

近年来,音乐节等文艺类表演活动大多销售电子门票,活动举办方大都表示电子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然而,电子门票概不退换是否有效呢?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文于2023年2月10日在南京某文化产业公司的微店购买2023年4月30日某音乐节预售门票2张,票价共计1360元。次日,张某文欲退票,南京某文化产业公司客服人员称电子门票售出概不退换,可通过购买新的门票来换取对4月30日门票的退款处理。张某文认为,该电子门票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属于例外情形,且被告未尽到格式条款提供者的合理提示义务。故张某文诉请南京某文化产业公司为其办理退票,返还购票款136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南京某文化产业公司为张某文办理退票,返还购票款1360元及利息。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案涉电子门票是音乐节的预售票,消费者购买后取得电子二维码券,演出当天消费者需登陆订单页面出示该电子二维码券并经核对购票人身份证兑换实体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且案涉电子门票于2023年4月30日才有效,张某文于2023年2月10日购买,于2023年2月11日提出退票,距离音乐节演出尚有较长时间,退票不影响音乐节预售票的再次销售。因此,案涉电子门票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张某文于购票后次日提出退票,未超出退票期限。而案涉电子门票的“商品详情”页面载明的“【购票须知】票品为有价票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换”条款,系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南京某文化产业公司未对该退票条款进行加粗加黑等提示说明,甚至在“确认订单”页面设置了比其他字号更小的表述“已知晓不退换(填1)”,对案涉格式条款,南京某文化产业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该条款无效。原告诉请退票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销售电子门票时,如订立有格式条款,应对格式条款进行特别提示说明,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而消费者在购买此类电子门票时,应理性消费,看清条款再进行购买,如遇到权益受损害的情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西乡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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