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丨外卖小哥撞伤他人,平台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作者:韦希  发布时间:2023-05-06 11:05:4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外卖点餐备受人们青睐。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外卖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卖骑手骑着电动车奔波于街头巷尾送餐。如果外卖员不小心撞了人,侵权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外卖小哥撞伤他人,平台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罗某是某外卖平台注册的网约配送员。2021年8月30日9点20分,开着电动车的罗某,在超车的过程中,与同样开着电动车的孙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孙某全身多处损伤,需要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孙某结束治疗出院后,将罗某、罗某所在外卖平台和某保险公司起诉至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被告共同赔偿自己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轮椅采购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官说法

 

罗某作为某外卖平台的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外卖平台也要跟着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根据外卖平台的《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外卖平台对网约配送员进行考核以及报酬的结算和发放,并处理外卖员在配送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工、事故、纠纷等问题的条款,我们可以知道,罗某在进行配送服务时与某外卖平台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罗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8月30日9点20分,当天,罗某首单配送的接单时间是11时25分16秒。

所以,当天罗某首次接单时间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罗某正进行配送服务,不能认定罗某在事发时是正在履行职务。因此,这个案件的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罗某承担,被告某外卖平台不承担责任。

根据外卖平台和配送员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中有关平台需要为配送员投保保险的约定,当天,罗某接单时,外卖平台为罗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医疗保险”以及“个人责任保险”,保单生效的时间是2021年8月30日当天11时25分到第二天01时30分。

罗某接单之后,平台才为罗某投保保险,而罗某引发的交通事故在接单之前,也就是说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内,所以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这两条法律的规定,最终法院经过综合评议,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752元。

 

法官提醒

 

今天的这起案例,再一次提醒了外卖配送平台,应规范劳动用工,外卖平台除了要为外卖员投保商业保险外,还需对外卖员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外卖员本身也应当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这不仅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他人负责。


 
来源:邕宁区法院
责任编辑:叶鑫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