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祭祀扫墓,是缅怀先人、寄托追思的传统。然而因祭扫燃放鞭炮、烧纸钱、焚香引发的森林火灾,每年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不仅会给人民生产生活和国家资源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甚至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一:
2022年4月7日上午,刘某在山上祭扫祖坟时,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点燃花炮,不慎失火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的森林类别全部为国家二级公益林,过火总面积308亩。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刘蓝花失火烧毁的上述公益林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万余元。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已垫付本案鉴定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鉴于刘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侵犯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上林县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支付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17万余元、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费5000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二:
2022年4月5日,蓝某文与其妻子到马山县乔利乡某村屯扫墓,在扫墓过程中燃放烟花引起山上杂草、灌木林着火,蓝某文与其妻子扑救,但因火势过猛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烧毁韦某程等农户种植的速生桉、马尾松林木。
经鉴定,总过火面积433.35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为81.3亩,被火烧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1221元。
马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因燃放烟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蓝某文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2022年清明节,曾某玉到武鸣区马头镇小陆村板夏屯“水瓢山”扫墓时,曾某玉燃放冲天烟花不慎引燃山头上的干草、树木,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引发大规模山火,严重威胁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周边村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相关机构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7.67公顷,其中,重点公益林过火面积26.75公顷,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和生产经济。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玉燃放烟花,造成山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救火、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武鸣区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共计120741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