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自觉意识,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15日上午,南宁市中院一审对1件贩卖毒品案的被告人吴世昌宣判死刑;同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1件特大制造毒品案的两名罪犯梁玉景、黎国都执行死刑。
被告人吴世昌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对吴世昌家老房子进行搜查,在厨房旁边小巷子内的一个保险柜中查获毒品可疑物十块,共净重3502.5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69.6%至71.6%不等。2020年8月12日,民警将吴世昌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世昌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毒品海洛因3502.53克,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世昌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吴世昌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世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底,被告人梁玉景和被告人黎国都商量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由黎国都负责租赁制毒场地和生产前的准备工作,梁玉景负责购买制毒原材料和辅料。后梁玉景和黎国都伙同另外9名被告人合伙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制造毒品数量达563.12千克。
根据梁玉景、黎国都等人制造毒品数量563.12千克及部分被告人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一审分别以制造毒品罪对主犯梁玉景、黎国都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以制造毒品罪或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广西高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南宁市中院依法对制造毒品的两名罪犯梁玉景、黎国都执行了死刑。
南宁市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惩治各类毒品犯罪。通过此次宣判、执行,彰显了南宁市中院对重拳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决心。
摄影:吴斌 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