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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宣传周促进父母“依法带娃”
作者:何丽君 岑素娴 周丽君  发布时间:2022-05-20 10:47:43 打印 字号: | |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时代。为了大力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促进广大家长学法、守法、用法、普及家庭教育理念,营造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的浓厚氛围,南宁市法院广泛开展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系列活动,同时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和帮教工作。

 

宾阳县法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


5月12日,宾阳县法院联合宾阳县关工委、宾阳县教育局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在宾阳县和宾彰泰小学,宾阳县法院少年法庭法官为家长代表30余人上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主题法制课。

课堂上,法官围绕“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的”、“什么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主体”、“家庭责任”、“家庭教育的方式”、“法律责任”等六方面内容向现场的家长们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家长们主动承担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平时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共同守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同时,法官还通过问答互动的方式引导家长们主动思考,现场气氛非常活跃。课后,法官向家长发放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单,并接受家长们的法律咨询。

 

武鸣区法院:“未”爱发“令”32份


今年3月,未成年人小俊(化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10月,当时未满16周岁的小俊在武鸣某酒店楼下向覃某收受毒资,取得“K粉”后交给覃某。三天后,覃某又向小俊购买“K粉”。当月,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毛发的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即供述出小俊。同年11月,小俊依法归案。

根据调查得知,小俊性格外向,在校期间因结交社会闲散人员,沾染上不少社会陋习,多次旷课、抽烟喝酒等等,再加上父母的放任和缺失家庭教育,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款,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小俊案发时年龄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青春期,因缺乏父母正确的引导及陪伴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不止小俊一人。今年3月,未成年女生小茹(化名)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3月某日凌晨,14岁的小茹与其他3名未成年人将13岁的被害人花花(化名)带到武鸣某一公厕内进行殴打并将其手机抢走。经鉴定,花花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1000元。

经了解,小茹早年在农村上学,后随进城务工的父母到武鸣城区上学。父母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女儿,小茹的学习逐渐松散,初二便辍学了。没有了家长和学校的管教,小茹很快便与社会不良青年“混”在一起。花花便是在无意中得罪了小茹才有此遭遇。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案件宣判后,法官向小俊和小茹的父母分别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令中责令小俊和小茹的父母要对孩子加强约束管教、掌握思想动态、引导结交良师益友,要求监管孩子“不得违规进入娱乐场所、不得夜不归宿、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教育孩子树立法律意识,提前预防、纠正和制止其违法行为等。

今年以来,武鸣区法院先后在22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累计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承诺书及家庭教育指导令32份。

 

江南区法院:依据申请变更《家庭教育令》内容


1月13日,江南区法院针对一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发出两份不同的《家庭教育令》,要求母亲李某与孩子同住,亲自养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每周不低于两次与孩子进行面谈,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时要求李某定期接受第三方家庭教育指导,完成第三方布置的相应作业。

《家庭教育令》发出以来,案件主办法官费昌祥定期进行回访,并为该家庭建立了微信群,孩子及其父母每天对教育令的完成情况及作业完成情况进行“打卡”,由社工进行监督与指导。根据父母及社工的反馈,孩子的心理有了明显变化,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并且重新回归学校学习。

因学校要求住校,原《家庭教育令》的内容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李某向江南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教育令中要求其与孩子同住的内容。考虑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法院认为原教育令要求李某与孩子同住已不适宜,应予变更。

5月13日,江南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向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变更原教育令第一项内容为:要求李某对孩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同时,费昌祥法官还对李某进行了回访,详细了解了孩子的生活状态,并对其如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进行了指导。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缺失家庭教育可能会积累恶果,小到因摩擦和同学打架,大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家庭教育指导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是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组成部分,也离不开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

 
来源:宾阳县法院 武鸣区法院 江南区法院
责任编辑:吴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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