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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守护老南宁的品牌记忆
作者:韦丛君  发布时间:2022-04-28 11:30:16 打印 字号: | |

网络上曾流传过这样的一句话:曾经的老南宁人,喝酒要喝万力的,调料要用荷花的,风扇只吹多丽的,抽烟认准刘三姐......这些曾经家喻户晓的“南宁制造”,是南宁城市发展的见证者和推动者,也承载了许多人的青春回忆。近年来,南宁市中院受理了多起知名“老品牌”遭遇侵权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南宁市中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仿冒行为依法从高确定判决赔偿额度,有效保护了广西老品牌的合法权益,助力“老品牌”变身“金名片”。


“荷茈”碰瓷“荷花”,恶意侵权被判高额赔偿

 

 

原告注册商标

 

 

被告侵权产品

雅全公司是以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1971年,“荷花”味精由原南宁化工厂研制成功后,开始走上广西人的餐桌,并逐渐远销国内其他省份。“荷花”味精先后获得“全国最佳品牌味精”“国家轻工部优质产品”“广西优质产品”“广西名牌产品”等荣誉,《广西名优品牌志》《南宁年鉴》对此也多有记载

 

雅全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宁某食品公司、高某艳立即停止对雅全公司“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判令南宁某食品公司、高某艳共同赔偿雅全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3.判令南宁某食品公司登报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南宁某食品公司辩称,南宁某食品公司系委托有资质的商标代理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荷茈”商标,并非恶意侵权,雅全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高某艳辩称,高某艳曾是南宁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现已不是南宁某食品公司股东,也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南宁某食品公司的行为已与高某艳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高某艳不应对本案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一、关于是否侵权。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味精,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相同,涉案商标最显著的部分在于“荷花”文字,被诉侵权产品中上使用的“荷茈”与“荷花”在字形上高度近似,且被诉产品上荷花图形的使用更容易让“荷茈”被误认为是“荷花”,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均构成近似标识。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上述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被诉侵权味精产品属于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关于侵权行为实施者。南宁某食品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法院经审理认定高某艳与南宁某食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首先,高某艳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多次申请“荷茈”商标均被驳回,且高某艳曾因生产销售假冒“荷花”味精受到刑事处罚,其与配偶设立的南宁某食品公司实施生产、销售“荷茈”味精的行为,可证明高某艳显然知道南宁某食品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而且,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高某艳系南宁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所占股份达51%,仅有的另一名股东与其是夫妻关系,故可以认为高某艳是南宁某食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南宁某食品公司、高某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首先,高某艳曾因生产、销售假冒“荷花”牌味精产品受到刑事处罚,多次在味精等产品上申请“荷茈”商标被告知与涉案商标近似无法获得授权,又通过控制南宁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荷茈”味精,多次、持续实施类似侵权行为;其次,行政机关在南宁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查获的都是与“荷茈”味精有关的工具、成品及半成品,可以认定该公司系以侵权为业;再次,“荷茈”味精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可能危害人身健康。法院结合上述因素,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以提高侵权成本,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院判决:南宁某食品公司高某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雅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精产品并连带赔偿雅全公司经济损失30万合理开支2万


此“多凸丽”并非彼“多丽”,警惕山寨产品浑水摸鱼

 

 

被告侵权产品

 

多丽公司是广西家电制造重点企业,是“DUOLI多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DUOLI多丽”商标曾被评为广西著名商标,多丽公司制造的电器产品多次被评为知名商品、广西品牌产品,在“广西百姓口碑榜(家电行业)”推选活动中获得综合实力品牌。

 

多丽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宁某日杂店立即停止侵害多丽公司“DUOLI多丽”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南宁某日杂店向多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万元;3.判令南宁某日杂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燃气灶具,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类似。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多凸丽”标识中以明显加大、加粗字体突出显示了“多丽”二字,突出要素与涉案商标中“多丽”文字相同,鉴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近似。因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为多丽公司生产,法院认定属于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南宁某日杂店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南宁某日杂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多丽公司“DUOLI多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并赔偿多丽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后语:“老品牌”蕴含“大能量”,由于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累积了良好的市场信誉,频频成为许多不法商家山寨的对象。一些商家企图通过添加元素或换用相似文字,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细微改动,以实现“搭便车”的目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既要比较相关标识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等,综合判定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同时,侵权人具有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严重情节的,法院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来源:南宁中院
责任编辑:林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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