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法院网讯 近日,南宁市中院和南宁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便利企业破产涉税办理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法院和税务机关形成合力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务问题提供了依据。
企业破产涉税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难题,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和税务常态的管理形成了影响。为了摆脱困境,南宁市中院和南宁市税务局经过多次调研、探讨,并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实际,共同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10个部分46条,分别对建立企业破产处置税务与司法协同机制、 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税收债权的申报、核查、异议处理、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中的税务管理、服务企业重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债务清偿、欠税核销、税务注销等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实施意见》中明确,南宁市中院与南宁市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共同建立税务与司法协同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提高企业破产案件涉税事务的办理质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实施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应积极支持、便利、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特别是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应积极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为企业经营等开具发票、为重整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信用修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等等。此外,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府院联动”机制,有利于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涉税事务问题,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有利于通过重整手段挽救危困企业,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加速“僵尸企业”出清,有利于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