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法院网讯 在南宁市审监庭受理的赛某公司与新某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已经组织勘查现场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作出鉴定,但双方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了上诉。
赛某公司与新某通公司于2013年签订了合作合同,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诉至法院。赛某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存在漏算了铝合金自垂双层防排百叶1200×200,少算了防排烟系统安装咬口连接工程量、七氟丙烷药剂工程量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项目;新某通公司则认为,现场实际施工的线缆与竣工图纸中的线缆不一致,鉴定报告未按现场实际使用线缆计算工程价款错误。
近日,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南宁市中院法官朱菲菲在年底结案冲刺期间,仍抽出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人员勘查现场。经过5个小时左右的现场勘查,并对照双方盖章的竣工图纸,双方最终在铝合金自垂双层防排百叶1200×200、防排烟系统安装咬口连接工程量、七氟丙烷药剂工程量以及线缆型号等双方争议的项目上的鉴定标准达成了一致意见,鉴定机构表示将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尽快对一审时的鉴定报告作出相应的调整。主办法官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也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肯定。
此次实地调查不仅为查明案件事实、推进案件审理做了重要的铺垫,也是南宁市中院法院对案件事实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体现。以法律为准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