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诉前调解+诉前鉴定 高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基本案情
甲某因左乳腺存在肿块不适于2019年6月到A医院胃肠腺体外科门诊就诊,甲某经检查确诊左乳腺存在一个实质性低回声团,并于当日进行手术。术后甲某仍感觉原肿块仍存在且没有变化。甲某于三个月后到另外两家医院就诊复查,另外两家医院检查结果均确诊左乳仍存在低声回声肿块。甲某遂以手术切除部位错误为由向A医院索赔,A医院认为不存在手术部位错误拒绝赔偿,甲某遂诉至法院要求A医院赔偿其医药费、检查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收案后,将案件委派至南宁市青秀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将双方主要的争议事实归纳为“A医院实施的手术是否存在切除部位错误”并将该情况与审判庭法官进行沟通,法官经分析案情判断该争议事实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建议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选取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报告表明,A医院在手术中存在一定过错,法官遂将鉴定报告反馈至南宁市青秀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由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A医院向甲某赔付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双方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甲某在诉讼外零成本解决了纠纷。
三、典型意义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专业性强、矛盾冲突激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由于案情复杂,争议事实常依赖于专业鉴定意见进行认定,导致审理周期长。近年来,青秀区法院针对医疗损害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类纠纷等需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争议事实的证据的几类案件,采取“诉前调解+诉前鉴定”的化解模式,将纠纷在立案前委派至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对有必要进行鉴定的事项,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切实推动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对于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转入诉讼后亦可直接将诉前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作出裁判,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提高了审判质效,获得了医患双方的一致好评。
案例二
示范诉讼以判促调 合力化解涉众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朱某等108人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在确定的期限内为原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购房款,但被告逾期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告遂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青秀区法院自2020年起就陆续受理同一小区业主起诉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办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书均已生效。2021年6月,青秀区法院受理了朱某等108人诉该房地产公司的系列案。主办法官考虑到同一小区同类案件已有部分判决生效,且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亦与前案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致,以生效判决作为双方调解的基础和示范,双方达成调解的可能性极大。开庭前,主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调解意向,得知被告愿意按同类案件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计算标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但前提是要求108名原告先行撤诉,双方再私下和解并支付违约金。原告则担心撤诉后被告不支付违约金或付款时间过长,故不愿意撤诉。经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和主办法官的释法明理,消除双方的隔阂和顾虑,初步促成部分案件当事人确定了违约金的赔付金额和期限。通过单个案件调解协议的成功达成,主办法官与调解员以点带面,最终将战果扩大到该系列案全部成功调解。108起案件经过法官、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仅用28个工作日即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三、典型意义
随着南宁城市功能规划调整升级及城市建设规模扩大,纠纷牵涉商品房项目融资、开发到预售、销售、物业服务合同等多个方面,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大,相关的系列案件大量进入法院。若全部采用传统的审判方式,所有的案件都通过法院审理裁判,将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给法院审判、执行带来巨大的压力。青秀区法院针对该类涉众纠纷,注重发挥同类纠纷生效裁判的示范性作用,并以此为基础积极开展系列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法官与调解员共同配合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有效地促成群体性系列案件的调解成功。既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又减轻当事人诉累,优质高效便捷地化解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辖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精准释放调解功能 助力企业度疫情关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A公司代理B公司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费用合计280000元,分四次支付。A公司履行了前期合同义务,B公司确认后未按约支付第二笔款项100000元。又因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的新冠疫情,全国实行居家隔离,A公司暂时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后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不再追究B公司的违约行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同意减除派遣人员社保费用33496元,冲减B公司已支付的第一次付款定金20000元,并确定资质办理费用以226504元为准,A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6日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B公司再次拖延付款,B公司的失信行为使A公司陷入严重的资金周转困境,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给付A公司资质代办费用226504元及支付利息821元。
二、裁判结果
青秀区法院对该起纠纷委派商事调解组织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员了解到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系对办理资质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存在分歧,且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A公司因疫情影响,导致支付困难。调解员对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进行分析疏导,并从法律和经济角度为双方提供了专业建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人A公司一次性支付资质代办费用98833.2元。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送达双方当事人。A公司为表示感谢向调解中心送出一面“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锦旗。
三、典型意义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但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受疫情等客观条件的影响,部分企业会出现生产停滞、资金链断裂等各种问题,导致一时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偿还所负债务而陷入困境引发合同纠纷。在企业仍具有经营潜力和履约意愿的前提下,引入诉讼外调解的方式,为企业量身定制地提供专业的调解建议,积极促成双方在诉讼外解决纠纷,一方面可以节省企业解纷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对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使交易双方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走出困境。
案例四:
亲情法理相互融合 阋墙兄弟重修于好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为亲兄弟,乙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0年4月向甲借款5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多次向乙催促还款,乙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履行还款义务,两兄弟因此对对方心生不满,兄弟关系急转直下,双方并扬言断绝兄弟关系。甲为实现债权遂将乙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乙归还欠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裁判结果
调解员在诉前接受法院委派对案件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先与甲进行沟通,告知其双方是兄弟关系,放弃沟通只会增加双方之间的矛盾。随后,调解员从乙处了解到,乙因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度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得到回款,造成了客观上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并非主观上恶意拖欠。调解员及时将乙的态度向甲进行转达,并多次从亲情、法理角度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各自退让一步,最后双方都同意在调解员组织下到法院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让双方明白不应让一次简单的借贷纠纷伤害了亲兄弟之间的情谊,并为双方提供参考解决方案。最终,甲表示理解乙的处境,自愿放弃该借款的利息,宽限了还款期限,乙也表示会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因借贷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院温情、法律温度。
三、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是典型的因财生隙的家庭内部纠纷,法律关系简单,但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亲情的破裂。调解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血脉亲情为切入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得案件得到妥善化解,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准确把握了该案伦理性和可修复性特点,从法理和亲情上对当事人进行宽慰与劝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矛盾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对法院而言,一纸判决容易,但亲人之间产生感情裂痕难以修复,充分运用多元化解纷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多元化、人性化、便捷化的解纷服务,对于涉及亲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调解无疑是解纷方式最好的“处方”。
案例五:
法治保障助力营商 专业调解大有作为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原告张某、南宁A公司分别与南宁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A公司分别借款给B公司用于借给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以原告张某、A公司实际借出的金额结算,年利率24%等等。原被告商定后,张某先后支付两笔借款共计1100万元;A公司支付借款500万元。被告B公司收到借款后,按期支付了2014年5月之前的利息,但之后的利息和本金均未支付。为此,两原告曾多次追索,未果。2021年4月12日,经核对来往账务,原告与被告签订《南宁某借款核对协议书》,就原告向被告何时借款、借款数额、被告接收人、被告借款用途、原被告借款现状、利息约定等做了明确的核对与确认。张某、A公司认为,B公司在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张某与A公司于2021年4月中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本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在选择诉前调解主体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纠纷的商事特征明显,选择了委派专业特长相对应的特邀商事调解组织——中国贸促会广西自贸试验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经过阅卷了解到张某、A公司与B公司曾存在着合作关系,纠纷当事人也希望能有个居中组织能帮助调解,以和平快速解决矛盾。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深挖各方利益契合点,并引导纠纷当事人提出自身的诉求。调解员听取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观点陈述后,适时提出初步调解方案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断对调解方案进行调整,力争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经过调解员两个多小时的沟通劝导,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B公司于2021年某特定日前向张某、A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00万元、500万元以及利息。调解标的总额高达4200多万元。争议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立案庭法官审核案件材料后,当场送达司法确认裁定书。
三、典型意义
与传统的民事纠纷相比较,商事活动中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主体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更加看重维护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这为商事纠纷中“搁置争议、求同存异”调解方法的运用提供了空间与条件。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是一家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专业商事调解机构,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活跃的调解力量之一。中国贸促会广西自贸试验区调解中心作为其在广西的调解分中心,以快速高效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进一步提振企业信心为宗旨,通过与青秀区法院签署合作备忘录,推广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ADR)解决纠纷。本案的调解成功,反映了该特邀调解组织效率高、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的特点。调解员接受法院的委派调解后,从组建调解小组、研究案情、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到最终双方当事人签署诉前调解协议,用时不到一个月,既有效地解决了案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缓解了社会矛盾。
案例六:
驻点特邀调解+线上司法确认 信用卡纠纷批量化解
一、基本案情
李某在南宁从事餐饮生意,平日在资金周转时经常使用信用卡结算。近两年因疫情影响,经营不善,导致接连出现亏损的情况,李某的经济状况亦每况愈下,截至2021年2月25日,李某已拖欠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账款10万余元。因欠款长期未还,银行遂将纠纷提交至青秀区法院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驻某银行工作站,主张偿还欠款本息。
二、裁判结果
调解中心接收纠纷后,调解员电话联系李某到青秀区法院设立在某银行的工作站点进行调解,由于调解地点是在银行,李某欣然同意前往。调解员向其分析利弊,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由法院司法确认的方式,一方面避免李某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另一方面也防止随着时间的拖延导致利息、违约金不断累积、违约责任持续加重的不利后果。银行机构亦基于李某有还款意愿的态度,同意给予其分期偿还本息的调解方案,最终李某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发起线上司法确认申请,法官在线同步进行司法确认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调解中心通过此种方式,在38天内化解196件信用卡欠款纠纷,避免了该类纠纷进入法院诉讼。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南宁市内各家银行因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欠款履行还款义务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如这些纠纷均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化解,则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此,青秀区法院开拓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思路,通过在银行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方式,派驻专业商事调解组织入驻调解中心,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架设起协商调解解纷的桥梁。调解中心采取“驻点特邀调解+线上司法确认”的方式在诉讼外快速有效地化解金融纠纷,通过“法院+专业调解组织”共同协作,“银行+客户”共同参与,积极促进金融纠纷多元、高效、实质性化解,既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案例七:
巧用在线“云调解” 千里纠纷一笔销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张某欲承包某医院的某项工程,原告通过他人介绍挂靠在被告北京某公司名下,用被告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双方未签订挂靠协议,均口头约定挂靠事宜。原告先后两次共向被告公司法人王某账户转账15万余元支付被告代为支付的材料采购款、投标保证金。工程项目中标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某医院签订《工程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完毕,并依约向被告支付完毕挂靠费、工程项目税款。2021年4月,某医院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0万余元,按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剩余工程款后次日把工程款结算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裁判结果
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得知被告虽有调解意愿,但远在北京,不愿到南宁参加调解。为了促成当事人调解,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介绍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视频调解的优点和便捷,双方当事人欣然同意。经过一个上午的努力,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达成了协议,北京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款五十二万元,双方一同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网签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提出了司法确认申请,法官当即进行线上司法确认审查,审查通过后当场制作了司法确认裁定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
三、典型意义
本案最典型的意义在于通过信息化网络手段助力调解工作,让多元解纷装上“翅膀”,从线上到线上,不再被空间的距离阻隔。推广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积极开展在线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案充分利用互联网调解的优势,为远在北京不愿千里迢迢来到南宁又具有调解意愿的被告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将矛盾产生的“前端”与纠纷解决的“后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互联网互通,实现全程在线运行,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达到“面对面”调解的效果。
案例八:
融情于法倾情调解 民生纠纷及时了结
一、基本案情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位于南宁市某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了全面施工,并将施工完毕的工程交付于A公司。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经核算以书面协议确认了B公司完成的施工任务结算总价、A公司应付款数额、已付款数额以及尚欠款项数额等内容,A公司尚欠B公司近70万元。A公司拖欠款项的行为给B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B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收未果,B公司因此陷入严重的资金周转困境,员工回家过年的工资都难以保证,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裁判结果
调解初始,A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逃避,态度消极。调解员向A公司详细释法明理,说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引导该A公司换位思考。临近春节,不少农民工都在等着拿到这笔工程款回家过春节,若继续拖延调解,不仅将有损其自身的公司形象,造成损失扩大,还将影响到农民工们过年,这不仅仅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问题,更会牵扯到众多家庭,事关社会的安定和谐。A公司认真考虑了调解员的意见,承诺将还款并且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用法律知识、人情冷暖化解了矛盾的坚冰,双方达成和解。B公司负责人在调解结束后,向调解中心与调解员表示感谢,并向调解员赠送了一面题为“于法于情善调解,亲民亲企得人心”的锦旗。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该类纠纷普遍呈现涉及多个主体、证据繁多、程序繁琐、案情复杂、利益争议大等特点,且部分纠纷背后还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民生问题。对于此类纠纷的审理需要消耗较多的司法资源,而且当事人需要付出较高的时间、金钱成本。
本案的化解中,调解员在详细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敏锐抓住了“公司形象”及“农民工民生”两个方面的要点,提出A公司已完成工程验收,在工程无缺陷的情况下消极付款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调解员向A公司分析了更深层次的后果:一是有损于公司形象,在业内名誉将受影响;二是影响农民工过年,涉及许多家庭的民生问题,若处理不当后果会很严重。正是这两项深层次的后果对A公司产生了触动,最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纠纷顺利化解。对于纠纷的诉前调解,应当结合具体的性质、事实理由,站在更高的角度去看待整件事情,这样才能抓住要点,顺利解决矛盾纠纷。
专家点评(李立景)
作为广西首善之区首府南宁受理案件数最多的基层法院,青秀区法院在受理案件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做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使法院的诉讼压力得到有效的缓释,对于南宁市乃至广西区法院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效应。
青秀区法院的模式可以归纳为:深研纠纷的复杂性和类型性特征,类型化案件分类处理,精准施策,矛盾调处的技术、策略和机制因案随变,以多元矛盾纠纷化解理念应对多元矛盾纠纷。
具体来说,青秀区法院对房地产等群体性纠纷采取以示范诉讼以判促调模式;对于涉及技术性较强的纠纷医疗损害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类等纠纷采取“诉前调解+诉前鉴定”的模式;对商事纠纷采取的贸促会专业调解组织协同模式;对于金融纠纷采取的在银行“驻点特邀调解+线上司法确认”模式;对于隔地远程纠纷采取的在线云调解模式;对于民生案件采取的情理法策略性组合运用模式等。
青秀区法院的多元化纠纷化模式积极回应了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科技支撑、社会协同治理格局下司法的社会治理转向,以服务大局、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性司法理念为引领,在司法的成本与效率之间,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取得了良好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