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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法院依法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李玉香  发布时间:2021-11-22 17:17:25 打印 字号: | |

国(边)境的安全秩序事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国(边)境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依然肆虐的当下,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为有效防范和阻断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南宁市中院梳理总结了近期审理的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快审快判,进一步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出入境违法犯罪势头,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扩散。

 

案例一

陆某元等3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陆某、谭某荣和谭某肖(另案处理)合伙帮助一名外号叫“阿保”的男子(另案处理)运送偷越中国国境的越南人和柬埔寨人,陆、谭肖负责运送偷越国境人员并收取路费,谭荣负责居中介绍、联络,获利后三人分赃。被告人陆某元则帮助一名越南籍男子(另案处理)和一名外号叫“阿杰”的男子(另案处理),多次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收费站、武鸣区高速路收费站等地接应由陆等人拉运过来的偷越人员,并将偷越人员安排在南宁市武鸣区海达停车场内住宿,等候安排再运送出境或者将非法入境人员转移到国内其他城市。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陆某元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陆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谭某荣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运送他人偷渡国(边)境的典型案例。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三被告人陆某元、陆某和谭某荣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商谋、分工配合,运送人员多达44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环节之一“运送”,既包含运送中国籍人员偷渡出境,又包含运送外籍人员偷渡到国内,主要是指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送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利用交通工具,如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偷越国(边)境的,也应当认为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被告人谭某荣事前参与商谋,之后负责牵线搭桥介绍陆某和他人认识并商定共同实施运送人员偷渡出入我国国境,事后参与非法利益分配。陆某元和陆某则直接使用车辆实施运送人员并安排住宿等待偷渡出入境的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彼此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犯罪整体,促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目的实现,三人的行为均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处刑。依法打击运送人员偷越国(边)境犯罪,有利于依法顺势打击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

 

案例二

谢某琼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春节以来,被告人谢某琼开始从事介绍越南人进入中国境内的工厂打工或者将越南人运送至中国境内指定地点的活动,在明知这些越南人没有出入境证件或者意图逃避边防检查的情况下,仍然联络、安排“阿香”(越南籍,身份未查明)、邓某宁、韦某恒分别在越南谅山、广西宁明县爱店镇、广西南宁市等地接运过境的越南人,助其非法入境中国,以此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6月1日和6日,何某龙等六名越南人以及梁某秋等十一名越南人分别在谢某琼的安排下由越南谅山中越边境的小路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后在南宁市被公安人员查获。2017年6月6日,被告人谢某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谢某琼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国(边)境类案件中首要打击的犯罪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组织”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二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谢某琼系越南籍人员,谢某琼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越南籍人员没有出入境证件、意图逃避边防检查,多次安排他人由越南谅山中越边境的小路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边境管理秩序,甚至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是我国刑法予以严厉打击的。尤其在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对此类犯罪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十分必要。

 

案例三

蓝某标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某日,被告人蓝某标、龚某宏、龚某星在高薪诱惑下决定偷渡到缅甸邦康务工。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蓝某标、龚某宏、龚某星共同包车从宾阳去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后转乘飞机去云南昆明市。同月27日三名被告人等人偷渡到了缅甸邦康,在当地停留约三个月。2021年1月23日三人回国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每人被处以行政罚款48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蓝某标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800元;二、被告人龚某宏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800元;三、被告人龚某星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800元。

三、典型意义

现今,国与国之间合作联系越来越紧密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着眼于国际市场。广西地处我国西南边境,与东南亚国家接壤,既有外籍人员到广西务工挣钱,也有中国籍人员欲到东南亚等国家务工赚取高薪资。在办理相关证件、履行正当手续合法的出入境务工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但很多人因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或者不想办理相关出入境证件等,时常采取偷渡的手段出、入境,而偷越国(边)境行为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本案是从我国国内偷越出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蓝某标等人在高薪诱惑下决定偷渡到缅甸邦康务工,之后因其不仅没有得到高额薪资,反而因偷越国境被处以刑事处罚,身陷囹圄。这就启示我们,到境外务工要严格遵守我国出入境管理规定,在办理合法证件的前提下方可出境务工,在如今疫情蔓延的情况下办理合法手续出入境,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案例四

量某仙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量某仙、量某央、卢某梁伙同量某润(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逃避边防检查,从越南走山路偷渡进入中国。2020年11月3日,四人在南宁东站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量某仙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量某央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加驱逐出境;三、被告人卢某梁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加驱逐出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疫情期间外籍人员偷越入境案件。被告人量某仙等人伙同他人在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为逃避边防检查,从越南走山路偷渡进入中国境内。量某仙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渡进入中国境内,这一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法院以此对三人分别定罪处刑并附加驱逐出境。在疫情防控任务艰巨的情况下,打击偷入国境的行为,有利于边境地区有效管控疫情、外防输入型病例,还有利于筑牢中国边境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五

吕某博等3人出售出入境证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吕某博、韦某源经商议决定通过伪造王某某、杨某文、张某冰、廖某霞系南宁市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并以安排上述人员前往澳门商谈项目合作的名义办理往来澳门多次商务签注,约定每办成一人的出入境商务签注将给予韦某源1万元费用。后韦某源安排被告人蓝某具体办理申请商务签注事宜,同年12月7日,蓝某向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交申请材料。同月16日,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吕某博、韦某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吕某博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韦某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蓝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吕某博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伪造虚假材料向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交申请材料,安排不符合出境的人员以前往澳门商谈项目合作的名义办理往来澳门多次商务签注。吕某博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为出售而违规办理签注的行为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的特征,依法打击该类犯罪有利于从源头上清理出售出入境证件牟利的行为,有利于规范管控出入境人员。

 

法官寄语

在新冠疫情依然肆虐的当下,筑牢新冠疫情防控防线,既是政治忠诚也是责任担当。南宁市法院依法惩治各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举措,反映了两级法院对该类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助力疫情防控的立场和决心。

南宁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防止疫情经偷渡等渠道向境内输入,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有清醒认识,对疫情防控措施有正确的理解,服从国家疫情防控大局,严格守法,服从管理,携手战胜疫情,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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