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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黄庭杰等4人恶势力犯罪一案
作者:王林、杨炜玮  发布时间:2020-12-15 16:03:36 打印 字号: | |


南宁法院网讯 12月9日上午,兴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庭杰等4人恶势力犯罪一案,被告人黄庭杰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欧宗华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文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长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庭杰、李长东、张文锦、欧宗华等人在昆仑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黄庭杰先是殴打被害人方某南,造成方某南左手舟状骨折。又因收购木薯的价格分歧,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供销社的木薯经营点,拿菜刀砸坏了木薯经营点的地磅显示器。

被告人黄庭杰、李长东、张文锦、欧宗华等人以拦路威胁等方式向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村林场经营伐木生意的被害人李某强等人敲诈勒索了10万元。

为了阻止村委协助中标人办理相应砍伐手续,被告人李长东等人多次在村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威胁、指责参会人员,干扰了村民代表大会的正常召开。

被害人班某升驾驶钩机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某街道帮欧某平拆房子时,钩机的挖斗不小心碰到了欧某平隔壁一间平房的顶层边缘,被告人黄庭杰以其房子在该平房的旁边被震裂为由向班某升威胁并索赔了1万元。

被告人欧宗华与韦某才、陆某祥驾驶的大客车因超车问题发生矛盾,便使用木棍、石头等对大客车进行打砸,造成大客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车前门玻璃等部位损坏。经双方确认,大客车的维修费为人民币7800元。

2017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欧宗华与韦某才、陆某祥驾驶的大客车因超车问题发生矛盾,便使用木棍、石头等对大客车进行打砸,造成大客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车前门玻璃等部位损坏。经双方确认,大客车的维修费为人民币7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庭杰与欧宗华、李长东、张文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昆仑镇的经济、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兴宁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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